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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农信机构实际的 公司治理机制

2022-09-29 0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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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言简意赅地指明了中小银行改革工作的关键点和发力方向。

  为何在经过多轮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善后,仍在反复强调这一点?事实上,因业务和资本结构复杂、专业性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本就较为复杂。从过往案例看,由公司治理缺陷导致的关联交易和业务集中度问题是导致不少中小银行风险高企的根源;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相较于大型银行,我国中小银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和特殊挑战,而其中农信机构最为突出。

  首先绕不开的一点,农信机构股东资质较弱,股权结构分散。尽管经过了2018年至2020年的农合机构股东股权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后,不少农合机构的股权结构问题有所缓解,但上述问题在农信机构中仍然存在。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信机构,当地企业主体本就较少,能够吸引到优质法人股东的难度就更大;与此同时,分散的股权结构本身需要独立董事等外部监事机制的完善来保障中小股东和农户利益,但受限于机构影响力,目前部分农信机构仍呈现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或资质不够的问题,导致对违规风险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缺乏制衡能力。

  其二,现有农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之前撰写的《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一文中提到,“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就中小银行和保险、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东操控、内部人控制,还有比较普遍的行政干预现象”。除了部分股东追求短期利益以及股权结构分散导致的问题之外,一方面,由于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等重要职务实际上多由省联社任命,部分农信机构在决策上未能根据机构所在地区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经营管理思路,进而出现“重上级指标、轻内部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近年来为化解风险,部分省联社对农信机构高层跨地区调动较多且较为频繁,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影响三会一层的决策、监督和制衡作用的有效发挥。此外,有的县市级地方政府对农信机构经营存在过度干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治理和内控风险。

  其三,部分地区农信机构人员素质相对大行较弱,经营理念和水平有待提升,这影响了其内部控制机制的优化。

  随着深化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推进,上述公司治理问题正在逐渐得到解决,而一些中长期问题需要依靠建立符合农信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解决。从农信系统内部看,一是省联社需要发挥适度监督作用,以避免部分县市级政府对行社业务和运营过度的干涉。二是充分发挥系统平台在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例如对于大额贷款和业务流程管理,通过在平台上设置权限等方式进行系统性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内控或关联交易风险以及省联社的行政干预问题。从外部看,在制定适合农信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进一步强化农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外部监管的精准度和可能性,形成更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效果。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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